43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
者,限於計畫寬度在 15 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至少各保留多少公尺寬之通路?
(A) 2
(B) 4
(C) 6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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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88), C(167), D(24), E(0) #3171227
統計: A(131), B(588), C(167), D(24), E(0) #3171227
詳解 (共 7 筆)
#5971532
#7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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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596547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593
補充
第 4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
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
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第 6 條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
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
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逾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前項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
基地面積。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
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
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逾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前項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
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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