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B)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C)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D)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 A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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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2), C(429), D(61), E(0) #3289023
統計: A(214), B(22), C(429), D(61), E(0) #3289023
詳解 (共 7 筆)
#6355226
民法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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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之一 立法理由 (節錄)
一、本條新增。
二、按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應經父母之同意,爰參酌德國民法第一千七百四十七條、瑞士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奧地利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增訂第一項規定。又本條所定父母同意係基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之本質使然,此與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規定有關法定代理人所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係對於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有所不同。因此,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被停止親權時,法定代理人可能僅為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此時法定代理人將子女出養,因將影響未任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故仍應經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同意,此即本條之所由設。至成年子女出養時亦應經其父母之同意,自不待言。
三、本條同意雖屬父母固有之權利,但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時,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爰明定第一項但書規定。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實上不能」,例如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不包括停止親權等法律上不能之情形。
二、按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應經父母之同意,爰參酌德國民法第一千七百四十七條、瑞士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奧地利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增訂第一項規定。又本條所定父母同意係基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之本質使然,此與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規定有關法定代理人所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係對於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有所不同。因此,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被停止親權時,法定代理人可能僅為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此時法定代理人將子女出養,因將影響未任法定代理人之父或母與該子女間之權利義務,故仍應經未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同意,此即本條之所由設。至成年子女出養時亦應經其父母之同意,自不待言。
三、本條同意雖屬父母固有之權利,但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濫用同意權、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時,得例外免除其同意,以保護被收養者之權利,爰明定第一項但書規定。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實上不能」,例如父母不詳、父母死亡、失蹤或無同意能力,不包括停止親權等法律上不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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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415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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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約定由乙獨任丙之親權人,適用依第一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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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923
不想看法條,法理推論看這!!
A錯誤,理由:法院都已經讓「乙」擔任獨立親權人=「甲」親權乙「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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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親權跟撫養費不同,白話,一個老爸當得很爛,不能行使小孩的親權,難道就不用付扶養費嗎?哪有這麼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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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民法1076-1所稱「父母同意」,是包含有親權及沒有親權的父母,白話來說,養父母收養小孩(本生父母出養小孩)關係到權利義務重大。
ex.如果被小孩被收養了,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就暫停,也呼應到B選項,此時因為有繼父母在扶養,本生父母可以不用支付扶養費。
所以可以不用付錢這種事這麼重大,當然要有親權及沒有親權的父母都同意才算數,甲既然同意讓乙代替他決定,當然沒問題,但是注意,有親權的乙不能獨自決定喔(不能自己把小孩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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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乙都是丙的親權人了,如何處分丙的財產,不甘甲的事,甲你只要乖乖每個月付小孩的扶養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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