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有關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信託業得辦理之
(B)性質為委任之法律關係
(C)受託機構不得同時擔任保管機構
(D)表彰其受益權之證券為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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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113), C(704), D(536), E(0) #3238373
統計: A(1216), B(113), C(704), D(536), E(0) #3238373
詳解 (共 4 筆)
#6204421
本題的共同信託基金為信託業所發行,屬金錢信託業務,非為投信業所募集發行之共同基金(投信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是由信託業發行,故可自行保管信託財產,買基金的客戶屬委託人的角色。投信基金的受益權表彰才是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的受益權表彰是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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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123
(A)僅信託業得辦理之。
依《信託業法》規定,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專屬於信託業辦理。
(B)性質為委任之法律關係。
共同信託基金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而非委任關係。
(C)受託機構不得同時擔任保管機構。
共同信基金由信託業自行募集並為受益人利益運用,受託機構本身就兼辦管理與保管。
(D)表彰其受益之證券為受益憑證。
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用以表彰受益權之證券,法規名稱為受益證券(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而「受益憑證」通常是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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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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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據《信託業法》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屬於信託業的專屬業務,只有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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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共同信託基金的法律關係屬於信託關係,並非一般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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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規定,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指定保管機構(如銀行)來保管信託財產,以達到內部牽制與財產獨立的安全效果,兩者職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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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表彰其受益權之證券名稱為受益證券,而非受益憑證(受益憑證通常是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一般常見之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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