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法官於承審個案中,如認所應適用之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或法律者,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應撤銷該法規命令,使其失其效力
(B)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可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C)法官依其合理確信,應就該法規命令聲請解釋憲法
(D)法官可行使抵抗權,宣告該法規命令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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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589), C(861), D(38), E(0) #3428073
統計: A(108), B(1589), C(861), D(38), E(0) #3428073
詳解 (共 7 筆)
#6394700
- 釋字第371號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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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題目缺了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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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988
(A)法官應撤銷該法規命令,使其失其效力
法官無權直接撤銷法規命令,僅能拒絕適用;撤銷效力由憲法法庭宣告。
(B)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可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
(C)法官依其合理確信,應就該法規命令聲請解釋憲法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D)法官可行使抵抗權,宣告該法規命令溯及失效
法官無權宣告法規命令溯及失效,該權力屬於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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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371
釋字3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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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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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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