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因經商失敗恐遭債權人追債,遂與乙商議, 雙方並無離婚真意,卻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假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後, 甲、乙、丙三人仍共同生活。某日甲不幸因車禍死亡,當時乙已懷有甲之 骨肉(胎兒丁)7 個月。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甲既已辦妥離婚登記,法律上配偶關係已消滅,故乙不得繼承甲之 遺產
(B)胎兒丁雖為甲之子,但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丁於未出生前並無繼 承權
(C)甲乙之離婚因欠缺離婚真意而屬無效,乙仍為甲之配偶,故乙、丙、丁 均有繼承權
(D)因甲乙已完成離婚登記,且丁尚未出生,故僅有丙為唯一之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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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 C(39), D(1), E(0) #3865497
統計: A(24), B(1), C(39), D(1), E(0) #3865497
詳解 (共 3 筆)
#7357468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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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723
民法§87:虛偽意思表示
1.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2.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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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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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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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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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離婚屬於通牒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乙仍為甲之配偶,有當然繼承權;丙、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將來死產才失去權利)
乙、丙、丁皆有權繼承甲之遺產。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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