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A)雲林縣斗六市
(B)金門縣烈嶼鄉
(C)臺北市大安區
(D)高雄市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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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5), C(363), D(32), E(0) #3865622
統計: A(26), B(55), C(363), D(32), E(0) #3865622
詳解 (共 2 筆)
#7371985
地方自治團體
1.定義:
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法上之行政主體,亦為公法社團法人的類型之一。
係由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所組成,並且對該地區內的公共事務有管轄權。
2.法源依據:
(1)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2)地方制度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依上述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省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3)歸納以上條文,本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係指: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制度法第14條)
B.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實施地方自治:
(A)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列之自治事項。
(B)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列之自治事項。
(C)鄉(鎮、市):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所列自治事項。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並非行政主體:
直轄市政府、各級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只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意思機關而已,並非行政主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才是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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