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法則?
(A)審判長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
(B)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義務
(C)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未立即停止詢問
(D)法院違法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勘驗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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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72), C(484), D(165), E(0) #3289174

詳解 (共 10 筆)

#6482752
明文證據排除 第156條第1項 自白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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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刑事訴訟法第158之2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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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之證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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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040
補充一下選項B之所以有第158條之4適用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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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台上3297:「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先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此觀同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95條之規定甚明。此之詢問,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均應有上開規定之準用,不以製作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時為限,而告知之情狀,祇須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形成即負有告知之義務,不管其身心是否受拘束。至於違反之效果,在犯罪嫌疑人受拘提、逮捕,其身心受拘束之情況下,司法警察(官)詢問時,如有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緘默權與第3款辯護權之告知義務,依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其所為自白或其他不利之陳述,除符合第1項但書所定「善意原則之例外」,應予絕對排除。惟在犯罪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之情形下,若有違反前揭告知義務時,所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則應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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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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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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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審判長違反刑訴法第18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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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026

有受拘捕者以§158-2處理 沒受拘捕則是以§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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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281

A:是沒具結才沒效力,沒告知95只要是審判長就不會被排除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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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31

 核心破解:為什麼 (C) 不適用 158-4 條?

  • 選項 (C) 的事實:被告被抓了(受拘提、逮捕),告訴警察「我已經請律師了」,但警察沒有等律師來,繼續問話。

  • 違反的法條:依據刑訴法第 93-1 條第 1 項第 5 款,等候辯護人到場(最多 4 小時)屬於「法定障礙事由」。同條第 2 項規定,在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為詢問

  • 證據能力的法律明文:違反上述規定取得了供述,要適用哪一條?【刑訴法第 158-2 條第 1 項】!

    • 法條明文:「違背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書: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結論:因為選項 (C) 的情況,法律已經有明文(第 158-2 條)規定它的證據能力該如何處理了,所以它「優先適用」第 158-2 條,不適用概括性的第 158-4 條。

? 其他選項詳解(為什麼它們都要適用 158-4 條?)

這些選項的共通點是:發生了程序違法,但整本刑事訴訟法翻遍了,都沒有「明文」規定這種違法取得的證據到底能不能用。 這時候,實務見解就會通通把它們丟進 第 158-4 條 去做利益權衡。

  • (A) 違反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違反 §186 II)

    • 法官忘記告訴證人「你可以拒絕作證」,這當然違法。但刑訴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忘記告知所取得的證詞無證據能力」。因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944 號判決等)認為,此時應適用 §158-4 進行權衡。

  • (B) 被告「未受拘束」時,警察違反告知義務(違反 §95)

    • 【這是一個大陷阱!】 你可能會想,違反第 95 條不是有明文規定在第 158-2 條第 2 項嗎?

    • 仔細看第 158-2 條第 2 項的要件:必須是詢問「受拘提、逮捕」(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時違反第 95 條,才適用本條明文排除。

    • 選項 (B) 刻意強調嫌疑人「身心未受拘束」(例如只是被警察叫去路邊問話,沒有被逮捕)。既然未受拘束,就不符合第 158-2 條的嚴格要件。既然沒有明文規定,就只能掉進 §158-4 去權衡。(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判決)

  • (D) 法院勘驗未通知當事人到場(違反 §214)

    • 法院去現場看證據(勘驗),依法要通知當事人來,但法院違法沒通知。刑訴法同樣沒有針對「違法勘驗」的證據能力設有明文排除規定。因此,實務見解認為仍應回歸 §158-4 來權衡這個勘驗筆錄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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