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7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選項D)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