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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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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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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民法之規定,繼承何時開始?
(A)因被繼承人留下積極遺產而開始
(B)因繼承人承認繼承而開始
(C)於繼承人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時開始
(D)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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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5), D(340), E(0) #688525
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5/27
#3376504
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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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甲為 18 歲之大一新鮮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留給學校作為獎 學金。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A)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效力未定 (B)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無效 (C)有效,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D)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
#688526
47 下列關於占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輔助人 (B)僱用人就受僱人職務上管領之物,為間接占有人 (C)對債權的標的物為事實上管領者,即為債權的準占有人 (D)占有為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事實,得為繼承之標的
#688527
48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甲對丁負有債務新臺幣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甲死亡 時留有財產 100 萬元,其喪葬費用 40 萬元,則丙之特留分為: (A) 5 萬元 (B) 10 萬元 (C) 15 萬元 (D) 20 萬元
#688528
5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拋棄繼承。關於 應繼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乙為二分之一,丁為四分之一,己為四分之一 (B)乙為二分之一,丁為三分之一,己為六分之一 (C)乙為三分之一,丁為三分之一,己為三分之一 (D)乙為五分之二,丁為五分之二,己為五分之一
#688530
51 下列訴訟何者不含有將來給付之訴? (A)甲(未婚)於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於甲結婚之日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 (B)甲於 100 年 2 月 1 日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並應自 100 年 2 月 5 日起至甲復職之日止,於每月 5 日各給付甲 5 萬元 (C)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將 A 車返還予甲,如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時認為 A 車已滅失致無法返 還,則應命乙賠償甲 50 萬元 (D)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將 B 錶交付予甲,如執行無效果時,則乙應給付甲 30 萬元
#688531
52 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主張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第一審行合議審判,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乙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言詞辯論期日,主張甲違反夫妻同居義務,反訴請求判決命甲負同居義務,並就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得以乙意圖延滯訴訟為由,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B)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部分,判決准甲與乙離婚;就反訴部分,則以甲、乙既經准予離婚,乙已無請求同居實益,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C)第一審法院判決准甲與乙離婚,並駁回乙之反訴,應同時就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D)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駁回甲請求離婚之訴,就反訴部分則准乙同居之請求,判決命甲應與乙同居, 應同時就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688532
53 下列關於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同時提供價值 500 萬元之不動產為甲設定抵押權擔保該債務, 甲發現乙欲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與丙,為保全借款債權之執行,甲得聲請假扣押 (B)甲請求乙給付票款,第一審法院因乙為時效抗辯而駁回甲之訴,甲提起上訴,為保全票款債權執 行,甲得聲請假扣押 (C)甲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得聲請假扣押 (D)甲請求乙返還借款,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惟因景氣不佳,不動產價格下滑,如立即執行,將無法 全額受償,恐乙藉機處分所有不動產,為保全借款債權執行,甲得聲請假扣押代號:3201 頁次:12-8
#688533
54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 (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 (B)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C)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事實 (D)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前,向當事人曉諭舉證責任之分配
#688534
55 甲將乙列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准兩造離婚,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與訴外人丙有合 意性交行為,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有與丙合意性交云云。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乙、丙合意性交之事實,法院一律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當事人兩造如未請求,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C)甲如因訴無理由被駁回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不得再以該離婚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又提起離婚訴訟 (D)乙如自認有合意性交事實,甲即無庸舉證
#688535
56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購買某 機器(下稱系爭機器),迄未給付價金,爰依價金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則抗辯:甲並未交付系爭 機器,尚不得向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且乙亦得請求甲交付該機器。試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 誤?①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②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有意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 系爭機器 ③如乙表明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法院認為甲之請求及乙之同時履行抗辯均為有理由 時,應判命甲交付系爭機器予乙,並命乙給付甲 90 萬元 ④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乙不得再起訴請 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68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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