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所掌理之事項中,下列那一項不是在明定項 目中?
(A)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B)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C)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D)原住民傳統創新加值之技術人才養成就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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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32), C(18), D(378), E(0) #1089651

詳解 (共 2 筆)

#226518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
    、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
    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
    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
    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
    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
    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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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46

這題是舊法與新法的對照考點,很容易出現在原住民族行政特考。

第45題答案仍為:(D)

原因如下:

早期考題引用的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目前已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取代,但兩者的核心文化職掌大致延續。

依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第2條**,掌理事項共有九項:

  1.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2. 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3. 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訓練。

  4. 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5. 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6. 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7.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8. 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9.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選項比對

(A) 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 對應第2條第3款(現行文字為「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B) 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不是第2條業務職掌,而是行政幕僚單位(秘書室)辦理的共同行政事項,在舊組織條例中會列於內部單位職掌,並非文化發展中心第2條九項業務。

 

(C) 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 舊法曾明文規定;現行法則整合到「文化資產、傳統建築工藝」及「文化藝術展示推廣」等職掌中。

 

(D) 原住民傳統創新加值之技術人才養成就職訓練

無論舊法或現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都沒有這項職掌。

「創新加值」、「就職訓練」屬產業或就業政策用語,不屬文化發展中心法定掌理事項。

 

考試提醒

114年以後,涉及文化園區管理局的考題,建議以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為準,並掌握新增或調整的重點,例如:

  • 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第4款)

  • 圖書、影音資料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第5款)

  • 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第8款)

這三項都是現行法相較於舊法較值得注意的新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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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1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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