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因使用下列何者藥品所生之藥害,得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A)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 COVID-19 人體試驗用藥
(B)領有藥品許可證之公費流感疫苗
(C)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輸入之 COVID-19 疫苗
(D)領有藥品許可證之流感抗病毒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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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0), D(30), E(0) #3972874
統計: A(1), B(1), C(0), D(30), E(0) #3972874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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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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