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B)得運用共同信託基金資產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C)同一信託業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間得互為交易
(D)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不得由受益人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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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9), B(253), C(154), D(612), E(0) #3164566
統計: A(1429), B(253), C(154), D(612), E(0) #3164566
詳解 (共 5 筆)
#596454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6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
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
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三、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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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8956
本題考的是《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有關業務規範與投資限制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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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與第 24 條等規定,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申請募集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且規定其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70% 以上)。 [1, 2] -
(B) 錯誤:
根據該辦法第 26 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即不能融資融券)。 [1, 2] -
(C) 錯誤:
根據該辦法第 26 條第三款明文規定,信託業「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以防範操縱價格、利益輸送或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行為。 [1, 2] -
(D) 錯誤:
根據該辦法第 22 條明文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僅規定若不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但並非「不得背書轉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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