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B) 異議期限為接獲通知次日起 15 日內
(C)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行政處分
(D) 對申訴審議結果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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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 C(1), D(0), E(0) #3810818
統計: A(8), B(2), C(1), D(0), E(0) #3810818
詳解 (共 1 筆)
#7482281
正確選項是 (A),因為它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的救濟架構:先提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逾期未處理,才能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所以你其他選項錯在哪,重點如下:
(B) 錯在期限寫錯:異議期限不是「接獲通知次日起15日」,而是《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的20日內提出異議。
(C) 錯在說法不精確:申訴審議本質上是對機關第101條通知所生法律效果的審查/判斷,且該判斷會影響後續是否刊登;但題目以「視同行政處分」當作必然對應的判斷,考法通常會判為錯誤敘述。依實務見解,該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而不是單純用「視同行政處分」來概括。
(D) 錯在禁止行政訴訟的結論:廠商不服申訴審議結果,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並非不得提起)。
因此只有 (A) 符合正確的救濟途徑與程序連結。《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尤其第1、2項)是判斷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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