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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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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2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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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下列制度,何者與爭點集中審理不具關聯性?①證據保全 ②第三人撤銷之訴 ③飛躍上訴 ④失 權制裁 ⑤爭點整理
(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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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87), C(89), D(7), E(0) #906412
詳解 (共 1 筆)
kchgfofx
B1 · 2019/07/15
#3484982
Q: 是否與「爭點集中審理」有關?1. ...
(共 5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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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IKKI
2026/05/13
私人筆記#8080467
未解鎖
① 證據保全: 具關聯性,提早鎖定證據。...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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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關於證明妨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故意妨礙他造提出某證物時,受訴法院應逕判決該妨礙者敗訴 (B)證明妨礙之規定僅適用於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之通常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程序 (C)當事人一造向法院聲請命他造提出某文書時,在其有顯難表明該文書之情形,縱使他造拒不依法 院之命為必要之協助,亦不受任何不利益之制裁 (D)在兩造於起訴前達成被告應提出某文書之協議時,如該被告經受訴法院依該協議命提出該文書卻 置之不理,則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906413
48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借款 1000 萬元,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 1000 萬 元,逾期未還,並提出乙所出具之借據一紙為證,言詞辯論時,乙對甲所主張之借款事實不加爭執, 問乙之此等行為屬下列何者? (A)完全自認 (B)限制自認 (C)擬制自認 (D)先行自認
#906414
49 甲 1 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 1、甲 2、甲 3 三人分別共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 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 1、甲 2、甲 3(下稱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統一解決紛爭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甲 2 及甲 3 (B)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繫屬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2 及甲 3 (C)甲 2 參加本件訴訟者,甲 1 與甲 2 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D)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 3 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 1 勝訴 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906415
50 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乙履行保證債務,訴訟中甲、乙就被保證之主債務(即甲、丙間借款債務)之 存否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受乙之訴訟告知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B)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後,就其借款債務存在為自認時,對乙生拘束力 (C)丙受法院依職權通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D)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
#906416
51 乙向甲租屋居住,約定租期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止。甲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因租期屆滿而終止,乙 未依約返還租賃房屋,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租賃物。乙辯稱租期屆滿後,伊繼續為租 賃物之使用收益,甲未為反對表示,兩造間租賃關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 4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原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兩造就租賃關係是否終止爭執甚大,法院得以案情繁雜為 由,依職權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B)被告既然抗辯兩造間租賃關係非定期租賃而係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即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 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C)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乙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許,甲就該裁 定不得提起抗告 (D)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為乙敗訴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906417
52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 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 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906418
53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3 月1 日,乙駕車在臺北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 70 萬元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甲對損害之發生是否也有過失,無須待當事人主張其相關事實 (B)法院就兩造有關何人有過失之事實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得心證認為甲就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於裁判前令當事人就該事實及有關如何賠償之事實有辯論機會後,得依職權斟酌該事實而減少乙應賠償之金額 (C)在甲與乙為夫妻之情形,甲所提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受訴法院應依職權移由家事法庭審判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聲明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
#906419
54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所付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最高法院酌定其最高額 (B)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第三審法院除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外,應再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C)為避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並便利第三審達成統一法令見解之目的,最高法院之本案審判,原則上不必行言詞辯論,縱為言詞辯論,亦不宜表明兩造當事人所忽略之法律見解使為辯論 (D)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時,受發回之法院,根據法官審判獨立原則,得不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而依自己所確信之法律見解為判決
#906420
55 A 向管轄之甲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B 給付貨款 300 萬元,經甲法院審理結果,判決 B 應給付 A 80 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A 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管轄之乙高等法院審理結果,判決上訴駁回,A 復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A 遂對於乙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有關再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①倘 A 係因對於乙法院判決逾越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而遭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之翌日起算 ②倘 A 係因對於乙法院判決逾越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而遭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 A 就乙法院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③倘 A 之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之翌日起算 ④倘 A 之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 A 就乙法院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②③
#906421
56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所提起之下列反訴,何者為不合法? (A)乙主張因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而請求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B)乙主張因抵銷後尚有會款債權餘額,而據此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40 萬元 (C)乙主張因甲尚未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義務而請求判決命甲交付該物,經甲同意一併予以裁判 (D)乙主張因甲前次買賣超收價金 10 萬元而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10 萬元
#90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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