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至少已逾 幾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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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713), C(138), D(40), E(0) #302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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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159
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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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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