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
(B)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
(C)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D)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統計: A(643), B(986), C(2209), D(477), E(0) #3295681
詳解 (共 10 筆)
(C) 以在未來將發生損害為要件,如已發生損害應循國家賠償救濟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
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省略)
為什麼 (C) 是錯的?(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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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意圖適用而有損害之虞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由其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聲請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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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要件,不僅包含未來將發生的損害(意圖適用而有損害之虞),也包含已經發生的損害(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只要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就可以提告聲請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違法,並非「已發生損害就只能循國家賠償」。
其他選項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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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鄉(鎮、市)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得起訴對都市計畫表示不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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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上述第 237 條之 18 第 1 項,除了人民之外,「地方自治團體」(包含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如果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侵害其權益(例如:上級政府的都市計畫侵害了地方的自治權),亦具有原告適格,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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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機關為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發布機關不具有被告適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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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9 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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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都市計畫的程序通常是下級機關擬定、上級機關核定後,交由下級機關發布(例如內政部核定,交由市政府發布)。法律明文規定被告是實質決定計畫內容的「核定機關」,而非僅作形式公布的發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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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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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0 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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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為了讓法院能就近調查證據(如勘驗現場)並符合管轄便利性,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採「專屬管轄」,且配合行政訴訟法新制,由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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