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報告
(B)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通知檢察官到庭,曉諭檢察官是否撤回自訴
(C)審判期日應由檢察官始終在庭實行公訴
(D)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毋庸在庭實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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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6), D(2), E(0) #40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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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77721
有關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報告
法院在審判期日前開「準備程序」,得通知「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或命其報告,但不能要求「檢察官」像下屬一樣向法院「報告」!檢察官是訴訟當事人,法院是命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或補充說明」,而非命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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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通知檢察官到庭,曉諭檢察官是否撤回自訴
檢察官處理的是「公訴」,只有自訴人才能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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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判期日應由檢察官始終在庭實行公訴
刑訴§280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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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毋庸在庭實行公訴
簡式審判程序(刑訴 §273-1)雖然簡化了證據調查程序,但它依然是刑事審判程序!只有在「簡易程序」(法官直接看卷宗書面審理判刑、不用開庭)的情況下,才不用檢察官到庭;只要開審判庭(包含簡式審判),檢察官就一定要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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