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遺產稅繳納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者,其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 繳之稅額,從高認定,以死亡日之時價計算抵繳稅額
(B)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2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2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 1 個月為限
(C)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 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 次抵繳
(D)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 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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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8), C(572), D(77), E(0) #3349712

詳解 (共 4 筆)

#6255901
(A) 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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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1.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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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685
遺產及贈與稅法§30
(A)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B)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D)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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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2474
  • 113 年考試時遺贈稅申請分期仍有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的門檻;115 年 9 月修法後,分期已取消 30 萬元門檻,但實物抵繳仍保留 30 萬元門檻。

 

稅捐延期、分期繳納與遺贈稅法比較

  • §10 機關公告延長: 因天災、事變,由稽徵機關視情況公告延長,非納稅義務人申請,無 §26 的固定 3 年上限。

  • §26 申請延期或分期: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最長 3 年,延期或分期擇一;核准期間原則免加計利息及滯納金。

  • §26-1 申請分期: 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查獲補徵鉅額稅捐、符合規定的地方稅特殊事由;只能分期,最長 3 年,須加計利息。

  • §27 分期未繳: 原則於該期逾期翌日起 3 日內通知,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剩餘稅款;未繳再移送強制執行,並注意現行辦法的例外處理。

  • 遺贈稅法 §30: 遺產稅、贈與稅有特別規定,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申請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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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5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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