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
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試問:所謂的「原住民地 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係指:
(A)契約訂定地點
(B)履約地點
(C)契約訂定地點及履約地點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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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14), C(100), D(63), E(0) #1234154
統計: A(24), B(214), C(100), D(63), E(0) #1234154
詳解 (共 2 筆)
#1418599
第六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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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935
正確答案是 (B) 履約地點。
解析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明確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備考焦點
在政府採購與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的實務中,判斷一項採購案是否屬於「原住民地區採購」(進而需要依法優先由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承包),完全是以「履約地點」在哪裡為唯一依據,與「機關(構)學校本身所在地」或「契約簽訂地點」完全沒有關係。
例如:即便台北市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只要實際履約(施工、辦理活動、提供服務)的地點是在原住民地區,該採購案就必須適用優先由原住民承包之規定。這是非常經典且常考的實務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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