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 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稱之為:
(A)跟蹤
(B)跟監
(C)追蹤
(D)跟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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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7), B(519), C(40), D(293), E(0) #293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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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999
家庭暴力防治法2用詞定義- 五、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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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用詞定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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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953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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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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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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