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 A 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 B
日內交代完畢。請問 A 與 B 分別為何?
(A) 3,7
(B) 3,10
(C) 2,10
(D)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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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2), C(537), D(3), E(0) #1936441
統計: A(56), B(42), C(537), D(3), E(0) #1936441
詳解 (共 2 筆)
#3894065
出納管理手冊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速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之規定辦理。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四、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五、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應辦理交代,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A)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B)交代完畢。
資料出自: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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