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 經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告解除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管制或列管
(B)公告解除或變更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C)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塗銷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登記
(D)土地使用復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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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3), E(0) #401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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