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規定必須為每位特殊教育
學生所提供的資料的敘述,哪一項才是正確的?
(A) 個別化輔導計畫或個別化教育計畫
(B) 特殊教育方案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C)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轉銜計畫
(D) 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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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0), C(40), D(419), E(0) #1589863
統計: A(123), B(10), C(40), D(419), E(0) #1589863
詳解 (共 3 筆)
#2591453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36
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加。 第36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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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支持計畫(ISP):高等教育身障生
個別輔導計畫(IGP):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優生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身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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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532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載明於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實施。
2 前項課程實施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相關課程綱要,並定期檢討修正。
第 3 條
1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
2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3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包括創造力、領導才能、情意發展、獨立研究及其他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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