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統計: A(281), B(262), C(97), D(4649), E(0) #1469529
詳解 (共 6 筆)
★ 民法第805條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Ⅳ、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Ⅴ、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民法第805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當失主來認領遺失物的時候,撿到東西的人(拾得人)有權利向失主討要一筆「報酬」。但是,這筆報酬最高不能超過這個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10%)。舉例來說,你撿到一台價值兩萬元的手機,你最多只能向失主要兩千元。另外,除了這 10% 的報酬,你為此支出的電話費、車錢等「保管或通知費用」,是可以另外向失主請款的。
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新舊法陷阱 & 絕對不能要錢的例外】
這題是法學緒論的經典必考題,請務必小心以下兩個超級大陷阱:
-
「十分之三」的歷史陷阱:在民國 101 年修法之前,這條法律規定的報酬上限其實是「十分之三(30%)」。很多老題目或沒更新的講義還會停留在這個數字,千萬別被騙了!現在已經統一改成「十分之一」了。
-
一毛錢都不能要的例外(民法第 805-1 條):有些情況下,拾得人是「喪失」報酬請求權的(也就是 0 元),這非常愛考:
-
你是百貨公司、捷運站、機場等公眾得出入場所的「員工或管理員」,在你工作的地方撿到東西(因為招領本來就是你的職務)。
-
你撿到東西後「超過 7 天」才去報案通知,或警察查詢時還故意隱瞞。
-
失主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有急難救助等急迫情事(法律禁止向經濟弱勢討錢)。
-
【必背口訣】
? 「撿到東西給一成,弱勢員工拖七天,一毛都別拿」
(想像一個畫面:你撿到東西,警察本來說可以拿「一成(十分之一)」報酬;但如果失主是弱勢,或是你是店員,或者你偷偷拖了七天才交給警察,警察就會搖搖手指說「這三種情況一毛都別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