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工程契約之解除與終止,下列敘 述何者較不正確?
(A) 有終止或解除契約爭議,先視契約內容有否就雙方終止與解除之情形處理為特別之約定
(B) 有工程瑕疵之發生時,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C) 民法於第 511 條,賦予定作人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但應賠償承攬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D) 民法 507 條之規定,當定作人違反工作協力義務,經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履行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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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76), C(121), D(109), E(0) #3792731

詳解 (共 1 筆)

#7498055

解析如下:

  • (B) 錯誤 :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原則上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繕;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繕者,定作人始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若瑕疵非重大,或建築物/土地上之工作物發生瑕疵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僅得請求修繕或減少報酬),因此非一有瑕疵即可直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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