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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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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78
> 試題詳解
48 檢察官於偵查中,遇有程序之障礙,致使無法順利進行偵查程序時,試問檢察官下列何種處置方式有誤?
(A)檢察官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時,即應停止偵查
(B)檢察官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於民事法律關係確認前,應停止偵查
(C)檢察官遇有被告心神喪失的情形,仍得予以起訴
(D)檢察官知有證據即將被湮滅時,應即為必要的證據保全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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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6), C(44), D(3), E(0) #690582
詳解 (共 1 筆)
Fighting
B1 · 2018/05/24
#2809996
(A)停止偵查的兩種情況:刑事訴訟法第2...
(共 2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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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證人甲於警察調查時陳述:「乙和丙發生口角後,一怒之下推丙下樓」,但於乙被訴殺人案件審判中,甲卻又在法庭上供述:「乙和丙發生口角,互相拉扯,丙自己不小心墜樓」。問:該「警詢供述」和「當庭供述」,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A)因「警詢供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具有證據能力 (B)因「當庭供述」具有較高之證明力,故具有證據能力 (C)因二者內容矛盾,故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D)警詢供述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以下規定而為判斷
#690583
50 甲因涉嫌多起強盜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故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於訊問後,裁定羈押。於羈押期間,檢察官認為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故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因為羈押與否係由法院審酌有無保全被告之必要而定,當事人並無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限 (B)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因為於裁定羈押後,只有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C)檢察官之聲請合法,且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時,法院必須撤銷羈押,不得駁回。檢察官尚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甲 (D)檢察官之聲請合法,但法院仍得審酌有無繼續羈押甲之必要,以確保日後之訴追及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690584
51 甲涉嫌犯有重傷害之案件,而被拘提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於訊問中,甲並不否認其傷害被害人,但是同時主張其係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檢察官為了解甲之精神狀況,以決定後續之程序應如何進行,擬將甲送至某教學醫院,請精神科醫師診斷並提供專業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但是若鑑定留置之時間不超過 24 小時者,則不在此限 (B)必須有鑑定留置票,方得將甲送入教學醫院,以確認其心神狀態。又因為鑑定留置屬於鑑定處分之一種,與羈押有其本質上之不同,故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院簽名 (C)為避免人民之人身自由及其他權益受到過度侵害,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逾 7 日。又為防止偵查機關以鑑定留置之名,行羈押之實,鑑定留置之期間不得延長之 (D)若犯罪嫌疑人甲不服送入教學醫院之決定,只得附隨於本案審理中聲明不服,無法單獨提起救濟
#690585
52 犯罪嫌疑人甲在被逮捕,並接受警詢後,被移送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甲向檢察官表示欲與其委任之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及變造證據為由,禁止其與辯護人接見。關於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被拘提或逮捕人與辯護人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即便甲不服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亦無任何聲明不服的方法。此為亟需修法因應之規範漏洞 (B)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僅得為暫緩接見之處分,不得禁止。是故,甲若不服檢察官之處分,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C)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僅得以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由禁止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是故,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不合法,甲若不服,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D)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拘提或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之禁止處分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690586
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690587
54 根據中央氣象局資料,某天日落時間是下午 17:30,隔天日出時間是上午 6:30。在檢察官指揮下,司法警察對被告住宅進行搜索,下列情形,何者得扣押之?①17:00 開始搜索,當天 17:25 發現應扣押物 ②17:50 開始搜索,到隔天上午 7:00 發現應扣押物 ③17:00 開始搜索,到隔天上午 6:00發現應扣押物 ④19:00 開始搜索,到隔天上午 5:00 發現應扣押物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③
#690588
55 乙某日竊取丙的金錶,甲知道該金錶是竊取來的,甲仍寄藏了該金錶,被檢察官以寄藏贓物罪提起公訴,試問,在第一審審理期間,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審判? (A)甲犯有殺人重罪,已經檢察官起訴 (B)甲與乙是否為直系血親,還在民事庭審理中 (C)乙的竊盜罪尚未被起訴,該金錶是否為贓物根本還未確定 (D)甲患有疾病不能到庭
#690589
56 被告甲經法院宣示判決竊盜有罪,處有期徒刑 1 年,併宣告緩刑 3 年。之後,法官將記載無誤之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惟書記官於製作正本時,主文中漏未記載緩刑之諭知及其期間,即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被告發覺有誤,應如何救濟? (A)應由被告依法提起上訴,由上訴審糾正錯誤 (B)應由法官重新宣示判決即可,毋庸由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 (C)應由書記官依判決書原本重新製作判決書正本後,送達被告。上訴期間重行起算 (D)以經宣示之判決為主,故由書記官逕行更正已送達於被告之判決書即可
#690590
57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盛怒之下以拳頭毆擊乙,乙嗣後持驗傷單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傷害罪,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有期徒刑 6 月併宣告緩刑,甲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仍論以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但考量甲拒絕與乙和解,亦拒絕道歉或賠償等情事,因而不諭知緩刑。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甲得上訴第三審 (B)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但甲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C)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甲若不服,仍可指出具體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D)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惟甲不得上訴
#690591
58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3 月 18 日判決,4 月 12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3 月 5 日判決,4月 13 日確定。則: (A)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B)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C)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D)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69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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