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民法上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 限,負賠償責任
(B)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 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C)公務員下班後因細故毆打他人者,非民法第 186 條之適用範圍
(D)民法第 186 條保護客體不限於權利,亦及於利益
統計: A(95), B(125), C(56), D(34), E(0) #4026369
詳解 (共 7 筆)
故意違背職務:公務員賠。
過失違背職務:沒其他賠償方法才是公務員賠。
被害人故意或過失不去用救濟:公務員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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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條
民法§186
I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故意ex:
建管處公務員老張,因為跟民眾阿吉有私人恩怨,明明阿吉的建案完全合法,老張卻故意濫用職權開出一張違法停工處分,害阿吉每天損失數十萬元。結果: 阿吉可以直接告老張個人,要老張掏自己口袋的錢賠償損失!
過失ex:
戶政事務所公務員小美,因為最近加班太累、粗心看錯資料(過失),把阿雄名下的土地謄本登記資料弄錯,害阿雄跟別人簽約時衍生了 50 萬元的違約損害。結果: 阿雄不能直接跑去叫小美拿自己的積蓄賠!阿雄必須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國家賠足了 50 萬,小美個人就不需要再賠阿雄;萬一國家國賠法規有漏洞要不到,阿雄才能叫小美賠。
II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ex:
環保局開了一張違法的 10 萬元罰單給老王。老王收到罰單時,律師朋友就提醒他:「這張罰單明顯違法,你趕快在 30 天內『提起訴願』就能撤銷罰單、不用繳錢了!」結果老王覺得麻煩,把通知書丟在一旁不理不睬,等過了訴願期限罰單確定了、錢被強制執行扣走了,老王才跑去告承辦公務員要他賠 10 萬元。結果: 法官會跟老王說:「你自己有法律救濟管道可以撤銷罰單卻擺爛不用,公務員不需要賠你!」
(A)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 限,負賠償責任→只適用於公務員出於過失的情形!(民法§186I後段)
(B)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 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若被害人本來可以透過行政救濟(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聲明異議)來撤銷違法處分、除去損害,卻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而放棄救濟,法律不保護怠於維護自己權益的人,故公務員此時不負賠償責任。(民法§186II)
(C)公務員下班後因細故毆打他人者,非民法第 186 條之適用範圍
民法§186適用前提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公務員下班後因私怨毆打他人,純屬私人之間的普通侵權行為,應直接適用民法184(一般侵權行為),而非民法§186之公務員職務侵權。
(D)民法第 186 條保護客體不限於權利,亦及於利益
民法§186規定「致第三人受損害者」,其保護範圍與民法 §184II相似,並不限於私權(如所有權、身體權)受侵害,若係違背保護他人之職務規定而侵害人民之純粹經濟上利益,亦在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