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開車不慎撞及騎士 A 受傷倒地,A 頭臚破裂且昏迷不醒,甲擔心刑責,乃加速逃逸,對 A 棄置不 顧。A 經路人立即送醫急救,因已有致命傷勢,到醫院前已死亡。有關甲所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
(B)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
(C)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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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92), C(5361), D(99), E(0) #2988097

詳解 (共 10 筆)

#5591945

甲開車不小心撞到a是一行為,撞到後逃逸是另一行為,所以數罪併罰。
甲撞a造成的致命傷導致a死亡之結果,所以是論過失致死。
所以過失致死和肇事逃逸數罪併罰。

83
1
#559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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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924

開車不慎撞及騎士 A 受傷倒地,A 頭臚破裂且昏迷不醒(致傷),甲擔心刑責,乃加速逃逸,對 A 棄置不顧。A 經路人立即送醫急救,因已有致命傷勢,到醫院前已死亡(最後致死)。有關甲所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

肇事逃逸與遺棄罪,形成想像競合,應論遺棄罪,但還有過失致死的部分。


(B) 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

除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外,尚有294之遺棄罪、276過失致人於死等,並非只有成立一罪。


(C) 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

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參照)


(D) 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過失致傷與過失致死在本案形成層升的效果,最後會被過失致死給全部競合掉(應該屬於法條競合的補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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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160
開車撞到人一行為
逃走一行為

兩行為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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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737
補充遺棄罪 101年台上字第2302號...
(共 4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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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865

欲成立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加重結果犯

除客觀上行為人之遺棄行為使被害人發生客觀上能預見之死亡損害以外,該死亡結果亦需與行為人之遺棄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若行為人客觀上確實有遺棄之行為,惟被害人傷勢之嚴重,縱使即時予以救治仍無法救活,則其死亡結果與行為人之遺棄行為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可言,自不成立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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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509

實質競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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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850
40 有關遺棄罪相關規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阻斷無自救能力之人逃生之機會,屬不作為遺棄行為
(B) 車禍重傷確定必將死亡之人,不屬本罪之無自救能力之人
(C) 依實務見解,遺棄罪所謂之法令、契約所生的保護義務,不包含無因管理的情況
(D) 甫出生3日之嬰兒,因可自行呼吸,不屬本罪之無自救能力之人
公職◆刑法 -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116437
答案:C
統計:A(435), B(267), C(1471), D(77), E(0) #3
ㅤㅤ
B為什麼又是錯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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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46
  1. 撞擊受傷階段(過失致死罪):
    • 甲開車不慎撞傷 A,屬於過失行為。
    • 雖然甲在逃逸時 A 尚未死亡,但醫學與司法鑑定指出 A 的致命傷是車禍撞擊當下所造成,送醫不治。因此,甲的過失駕車行為與 A 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2. 加速逃逸階段(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甲在肇事後,明知 A 受傷倒地,因擔心刑責而加速逃逸,此時 A 尚未死亡。
    • 依據現行實務與最高法院見解,只要駕駛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人傷亡,未留在現場採取救護措施而逕行離開,即刻故意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注意(不成立逃逸致死): 只有當被害人的死亡是因「逃逸行為(延誤就醫)」所導致時,才會成立逃逸致死加重結果犯。本題明確指出 A 本身已有致命傷,在路人立即送醫的情況下仍不治身亡,代表 A 的死亡是車禍當下造成的,而非甲的「逃逸延誤」所致,故不適用逃逸致死罪。
  3. 競合關係(數罪併罰):
    • 甲開車不慎撞人(過失犯)與隨後的惡意加速逃逸(故意犯),在時間、空間及犯意上屬於兩個獨立的行為
    • 因此,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應予數罪併罰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甲撞傷 A 的行為屬於過失,而刑法第 294 條的遺棄罪僅處罰「故意」遺棄。對於自己過失行為導致他人陷入危險的情形(無義務之遺棄),現行實務主要以處罰密度更高的「肇事逃逸罪」來完全涵蓋與吸收,不另論遺棄罪;且 A 死亡非延誤遺棄所致,不成立遺棄致死。
  • (b) 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如前所述,A 的死亡是由於當下的致命傷,而非甲逃逸不顧所引發的連鎖結果,故不成立肇事逃逸的「致死」加重結果犯。
  • (d) 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A 最終已經死亡,過失致傷的部分會被情節更嚴重的過失致死罪所吸收(或屬於同一行為造成死亡的單一結果),不另論過失致傷罪。此外,此選項完全漏掉了甲惡意逃逸的嚴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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