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
(B)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原則上屬於共同代理
(C)未成年子女於春節時所收到之紅包,父母對其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
(D)父母濫用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管理權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財產管理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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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71), C(161), D(66), E(0) #2792323

詳解 (共 6 筆)

#5224884
第 1083 條(終止之效果(二)-復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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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085
(A) 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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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291

(A) 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

 
第 1080-1 條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第 1083 條本文「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依以上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依據第 1080-1 條聲請終止收養後,收養關係才終止,才依據第 1083 條回復法定代理權

換句話說,養父母子女關係,需經聲請才會終止,而非養父母死亡即回復本生父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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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672
(A)1080-1+1083 收養關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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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345
依照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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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470
媽媽幫你存起來的紅包,媽媽真的可以自己使用、收益,只要不要違背你的利益處分掉,法律還真的允許。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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