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機關間職務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B)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C)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職務協助所需費用
(D)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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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47), C(71), D(80), E(0) #3122176

詳解 (共 4 筆)

#5864629
(A) 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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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594
行政程序法19條 第四項有下列情況者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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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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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717

行政程序法 第 19

1.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3.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4.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5.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6.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7.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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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6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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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權相關補充:I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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