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機關辦理3,000萬元之財物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A)具相當設備者
(B)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C)廠商納稅之證明
(D)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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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 C(7), D(1), E(0) #3892902
統計: A(13), B(6), C(7), D(1), E(0) #3892902
詳解 (共 2 筆)
#7500820
3,000萬元之財物採購 --> 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第1項及以下各款
1.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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