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A)調解
(B)仲裁
(C)裁決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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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22), C(344), D(69), E(0) #3676147
統計: A(71), B(122), C(344), D(69), E(0) #3676147
詳解 (共 4 筆)
#7132620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A) 調解✔️
(B) 仲裁✔️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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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 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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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決❌
- 裁決制度處理的是公法爭議,不適用於民事契約爭議。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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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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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下行政爭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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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行政專業裁決制度(學生申訴、地價裁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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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契約是「私法契約」,屬民事爭議,而非行政處分或公法義務關係。
- 因此甲公司不得採用「裁決」作為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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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訟✔️
- 履約爭議本質為民事契約爭議,雙方地位對等,因此應走民事法院訴訟。
- 甲公司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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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792
正確答案為 (C)。
本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關於「履約爭議」處置管道的規定。
核心法條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若調解不成立或未選擇上述方式,廠商亦得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性質屬於私法契約關係)。
各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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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調解:得採取。依消保法與採購法規定,得向工程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申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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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仲裁:得採取。雙方合意後,得提付仲裁(或符合採購法強制仲裁之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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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決(答案選此項):不得採取。「裁決」是《政府採購法》針對招標、審標、決標(招標階段之公法爭議,即申訴程序)或《勞資爭議處理法》等體系所特有的行政救濟或裁決機制。在政府採購法的履約爭議(履約階段)中,並無「裁決」這種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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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訟:得採取。政府採購契約之履約争議屬於私法上之契約糾紛,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題速記:政府採購爭議二階段劃分
| 階段 | 爭議性質 | 救濟管道 |
| 招標、審標、決標(前段) | 公法關係(行政處分) | 異議 $\rightarrow$ 申訴(審議判斷有審決/裁決性質) |
| 履約、驗收(後段,本題情境) | 私法關係(民事契約) |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無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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