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得為代位繼承人?
(A)被繼承人之父母
(B)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C)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D)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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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7), C(71), D(945), E(0) #396542

詳解 (共 2 筆)

#1165446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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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677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被代位人限制: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觸發代位繼承。
  • 代位人限制:能跳下來代替他繼承的人,也同樣必須是該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被繼承人之父母:父母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法律並無規定第二順位可以被代位或擔任代位繼承人。
  • (b)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位繼承人。當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過世時,他們的子女(姪子、外甥)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 (c)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在繼承法中屬於較後順位,而代位繼承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護「子股」往下傳承的公平性,因此尊親屬絕對無法擔任代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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