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基金會董事長甲不滿董事乙之作風,甲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上,公然謊稱「乙董事侵占公款」
。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普通誹謗罪
(C)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
(D)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之強暴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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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 B(1264), C(4270), D(25), E(0) #2796915
統計: A(428), B(1264), C(4270), D(25), E(0) #2796915
詳解 (共 8 筆)
#5192952
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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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173
本題「誹謗罪」區別:
「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
前者是僅以言語傳述關於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後者是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
前者是僅以言語傳述關於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後者是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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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154
公然侮辱: 無事實查證之問題
誹謗: 有事實查證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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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606
公然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誹謗」則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例如前一陣子的新聞,誹謗者罵人夫「就是因為你不行,老婆才會外遇」,或指他人通姦、外遇、收回扣、侵占公款、當妓女等。
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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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604
單純用言語表達,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普通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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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文字、圖畫散播,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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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149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以及誹謗罪的加重處罰條件:
- 誹謗 vs 侮辱:甲在網頁上具體指出「乙董事侵占公款」的事情,屬於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非單純流於謾罵、流氓話等抽像的言語謾罵(公然侮辱),因此屬於誹謗罪。
- 加重條件:甲是利用「基金會之官方網頁」散布此文字,屬於「散布文字、圖畫」的犯行,符合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的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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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詳細分析
- ? (C)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誹謗)之罪者」,為加重誹謗罪。甲利用網路網頁(文字形式)散布具體不實事實,完全符合本罪。 - ? (A) 錯誤: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的公然侮辱罪,是指沒有具體事實內容的抽象謾罵(例如:罵人王八蛋、垃圾等)。本題甲有指出「侵占公款」之具體事件,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 ? (B) 錯誤: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為普通誹謗罪,處罰的是以「口頭單純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的行為。甲既然用了網頁文字,就必須適用同條第 2 項的加重誹謗罪。 - ? (D) 錯誤:
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的強暴侮辱罪,必須以「強暴手段」(例如:當眾打耳光、潑糞、扯衣服等)進行侮辱,且未達傷害罪的程度。甲僅是在網路發文,並無任何強暴實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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