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情形何者不適用「簽稿併陳」方式撰擬?(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D)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