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海難救助,我國海商法第102條及船員法第75條,皆有經明文規定對於海上淹沒或危難之人,船長應採取:
(A)不顧一切以全船之力進行救助
(B)先通知搜救協調中心並 聽候命令協助救援
(C)在不危害船舶、船員及旅客情形下盡力救助
(D)先知會船東並取 得同意後實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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