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普通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分局作成駁回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具有規制性之標線,係屬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C)行政機關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禁制標線之性質屬一般處分,其「劃設行為」屬「公告」措施,故於該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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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8), B(195), C(1763), D(257), E(0) #3461374
統計: A(2248), B(195), C(1763), D(257), E(0) #3461374
詳解 (共 7 筆)
#6593417
A選項
《集會遊行法》的規定,警察分局駁回集會遊行申請時,原則上無須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屬於行政處分,但集會遊行法有特別規定。
B選項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被認為是具有規制性的標線,屬於「一般處分」,應適用行政處分相關規定。
D選項
禁止臨時停車線」之標線而言,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即屬一種「公告」措施,故具規制作用之禁制標誌於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於該標線被塗銷(即該一般處分被撤銷或廢止)前,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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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394
正確答案是:(C)
?題目解析與錯誤訂正
(A) 駁回集會遊行申請,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正確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
- 解析: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足以認定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集會遊行申請通常具有時間緊迫性,實務上多依此款或第 7 款(相對人已在申請書表達意見)免除陳述意見。
(B)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係屬一般處分 ➔ 正確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
- 解析: 「一般處分」是指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例如:行經該路段的所有駕駛人)。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劃設,是針對「物」的公法管理,屬於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的所有規定。
(C) 作成一般處分前,應給予可得確定之多數人陳述意見機會 ➔ 錯誤
- 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2 款。
- 解析: 法條明文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作成一般處分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邏輯: 一般處分的對象通常不特定且人數眾多(例如全台灣的駕駛人),若規定「應」給予每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效率將完全癱瘓。
(D) 禁制標線劃設完成即發生效力 ➔ 正確
- 解析: 一般處分的告知方式通常採「公告」或「刊登公報」。交通標誌、標線的「劃設完成」即視為對外公告。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一旦標線劃設完竣,對往來行人或車輛即發生法律效力,不以當事人實際上看到為前提。
?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關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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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普通行政處分 (狹義) |
一般處分 |
|
對象 |
特定人 (如:開給甲的罰單)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如:禁止臨停標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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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方式 |
送達相對人 (簽收) |
公告或刊登公報 (如:標線劃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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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 |
原則應給予 (有例外) |
得不給予 (行政程序法 §103) |
|
救濟起算 |
知悉或送達之次日 |
公告之次日 (或劃設完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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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1101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特定對象
一般處分:上述之相對人非特定,但可得特定範圍-可得確定範圍
行程102
需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是特定處分對象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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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390
給自己看~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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