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不動產物權,性質上屬於從權利?
(A)地上權
(B)典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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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2), C(19), D(518), E(0) #388910

詳解 (共 3 筆)

#5950693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民法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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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屬性: 
1.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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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43
? 核心原因
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1 條)是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採光、照準、灌溉、排水、埋設管線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的權利。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需役不動產」的價值或便利性。
根據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它不能單獨存在或單獨買賣,必須附隨於「需役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性質上屬於從權利(具備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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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A) 地上權
    • 分析:普通地上權(民法第 832 條)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它是可以獨立存在、單獨轉讓或設定抵押的用益物權,性質上屬於主權利
  • (B) 典權
    • 分析:典權(民法第 911 條)是指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典權可以獨立存在並讓與他人,性質上屬於主權利
  • (C) 農育權
    • 分析:農育權(民法第 850-1 條)是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畜牧、養殖或種植竹木而使用、收益的權利。它與地上權相同,屬於獨立的用益物權,性質上屬於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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