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公權力行政?
(A)國立臺灣大學採買文具
(B)市政府出資成立農產運銷公司
(C)私立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
(D)自來水公司供水給人民
統計: A(31), B(146), C(507), D(76), E(0) #3865658
詳解 (共 5 筆)
(A)國立臺灣大學採買文具→私經濟行政(行政輔助行為)
(B)市政府出資成立農產運銷公司→私經濟行政(行政營利行為)
(C)私立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公權力行政(NO.462+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016號裁定)
(D)自來水公司供水給人民→私經濟行政(行政私法行為)
1.公權力行政(=公法行政)
①意涵:指國家位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
②公權力行政又可分為高權行政(=威權行政:有強制性,例如當兵、納稅)與單純高權行政(=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無強制性之公權力行政,例如青輔會提供就業資訊)。
2.私經濟行政:國家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意即國家脫下制服(統治權主體)換上便服(財產權主體)。私經濟行政可分為以下四類:
①行政私法行為: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形態的行為,例如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出售國民住宅、市立醫院提供醫療服務、台鐵公司、捷運提供運送服務、市政府經營公車系統(成立私法上運送契約,若有糾紛,得提起民事訴訟)、政府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購買產品、興建社會住宅,出租給弱勢族群、國家販售自來水。
②行政營利行為:以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方式從事之營利行為,例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中央政府獨資經營,例如中油公司,以及政府與民間資本合營,例如台電公司。另法規特設之機構,例如中央信託局,既非行政機關亦非私法人,亦行使部分公權力。
③行政輔助行為: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需要物資或勞務之資源(行政機關自我需求的滿足),例如興建或租用辦公廳舍、採購公務用品(如採買文具)、僱用臨時性工作人員。
④財產管理行為:非為了營利,例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市場之操作(買賣外匯)、出售政府持股將公營事業轉民營(非為了營利,而是為了完成民營化)、為汰舊換新而出售公用物品、進口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物價,又或是假設今年柳丁盛產導致價格下跌,政府大量購買柳丁,使市場上柳丁數量減少,價格上升。
3. NO.462+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016號裁定:
各大學校(公立私立一體適用)、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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