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倘若於文件中關於一定數量同時以文字、號碼為一次或數次表示,如 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該數量係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文字最低 額為準
(B)倘若該數量係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號碼最低 額為準
(C)倘若該數量以文字及號碼各表示一次,而彼此不一致時,以文字 為準
(D)倘若當事人同時以號碼及文字重複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彼此不 相同時,實務上皆以總體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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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7), C(81), D(603), E(0) #2909933

詳解 (共 4 筆)

#5449206
66年法律座談會(§4、§5適用上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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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367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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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370

實務上發生關於一定之數量,以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各不相同,如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究應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抑以兩者之最低額為準之法律問題,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討論意見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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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592
  • (A) 倘若該數量係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 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 5 條規定,文字數次表示不同且無法探求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 (B) 倘若該數量係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號碼最低額為準
    • 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 5 條規定,號碼數次表示不同且無法探求原意時,同樣以最低額為準。
  • (C) 倘若該數量以文字及號碼各表示一次,而彼此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
    • 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 4 條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原則上以文字為準。
  • (D) 倘若當事人同時以號碼及文字重複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彼此不相同時,實務上皆以總體最低額為準
    • 敘述錯誤,故為正確選項。當文字與號碼同時重複出現且皆不相同時(例如:文字寫十萬元、二十萬元;號碼寫 15 萬、30 萬),法律適用上應先適用民法第 4 條(號碼與文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排除號碼的效力;再適用民法第 5 條(文字有數次表示不同時,以最低額為準)。因此,最終應以「文字的最低額」(即十萬元)為準,而非盲目地從所有數字中挑選「總體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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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72957
未解鎖
只有文字或只有數字 選低的若考量當事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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