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有關信託財產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B)土地權利登記得以遺囑為之
(C)以股票為信託者,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D)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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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70), C(325), D(27), E(0) #3862401

詳解 (共 3 筆)

#7344277
信託法第四條第三項: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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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351
「以股票為信託者,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的敘述是錯誤的。

根據《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而非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則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才能對抗第三人與發行公司。

正確的股票信託規定
對抗公司: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對抗第三人: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表彰權利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過戶與登記:公開發行股票信託過戶作業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或集保相關規定辦理,不需向證交所直接辦理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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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923
(C)依信託法第4條第3項規定應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註:此選項的法條依據由Gemini提供
(A)可參信託法第4條第1項
(D)可參信託法第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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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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