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規定,下列何種機械、器具必需實施型式檢定佐證?
(A)動力衝剪機械
(B)手推刨床
(C)動力堆高機
(D)鑽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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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3), B(1666), C(2058), D(704), E(0) #3235821
統計: A(2683), B(1666), C(2058), D(704), E(0) #3235821
詳解 (共 6 筆)
#6609988
第 1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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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747
一、 申報登錄的「三選一」佐證方式
依據該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一般產品在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時,製造商或輸入者可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任選一種」來作為符合安全標準的佐證:
- 第一款:委託型式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 第二款:委託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 第三款: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及產品製程一致性查核。
二、 法規的「強制指定」條款(關鍵所在)
然而,同條第 2 項(或部分版本第 4 項)特別針對幾種極度高危險的產品做出嚴格限制: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以採前項第一款規定(型式檢定)之方式為限。」
這意味著:
- (A) 動力衝剪機械:被法規鎖定,「必須且只能」用第一款的型式檢定來佐證,完全沒有其他選擇。因此它是題幹所指「必需實施型式檢定佐證」的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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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736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勞動部歷年之指定公告,依法必須實施型式驗證(即須通過第三方審驗合格、取得證書,並張貼 TS 安全標章才能上市、設置)的機械、設備與器具共分為兩大類(本體類與外加安全裝置類):
一、 機械與設備本體(共 9 種)
這類機器本身具有較高程度的捲夾、割傷、撞擊或爆炸風險,因此強制要求整機進行型式驗證:
- 動力衝剪機械:指衝程大於 6mm、滑塊速度大於 30mm/s,且常態為人工上下料的金屬冷作加工衝床或剪床。
- 手推刨床:限人工上下料之木工用手推刨床。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具木材加工功能且刀具固定(人工進退料)之圓盤鋸,亦包含手持式圓盤鋸。
- 研磨機:研磨輪固定且採人工進退料或引導之研磨機,包含手持式研磨機。
- 研磨輪:搭配研磨機使用之消耗性研磨輪本體。
- 防爆電氣設備:包含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用於易燃易爆場所之電氣設備。
- 動力堆高機:限使用非人力/獸力為行駛動力,且荷重在 10 公噸(含)以下之叉舉車。
- 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包含一般車床及電腦數值控制(CNC)車床。
- 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包含綜合銑床、搪床、傳送機等自動化加工機台。 [1, 2, 3, 4]
二、 外加式安全裝置(共 4 種)
這類產品屬於「安裝在其他機械上」用來保護勞工的安全防護零組件,同樣必須單獨通過型式驗證取得 TS 標章後才能販售:
-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即衝床常見的「安全光柵/光電感應器」。
-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防止人員手指誤觸刨刀的防護罩。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防止木材彈回(撐開器)及防止誤觸鋸片的防護罩。
-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焊機無載時,能自動將二次側電壓降至安全電壓(25V以下)以防勞工觸電的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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