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境外信託架構綜合優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運用境外信託之「信託無期限條款」,可設計永續控股架構
(B)家族核心資產所產生之各種經濟利益,可依據委託人的意願設計分配機制
(C)可結合境外公司主體,將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家族核心資產全部整合於單一家族信託 統籌分配
(D)委託人身故後,已交付境外信託的家族資產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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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25), D(170), E(0) #3164716

詳解 (共 2 筆)

#6881860

(D)境外信託應列入委託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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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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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的敘述錯誤。委託人身故後,已交付境外信託的家族資產不一定免課遺產稅;若委託人對該信託保有保留權利(如可撤銷信託、保留重大控制權或享有信託利益),依各國稅法(如中華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信託財產仍可能被視為委託人的遺產,須依法計入並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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