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B)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C)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
(D)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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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30), C(195), D(54), E(0) #1546539

詳解 (共 4 筆)

#2783086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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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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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採購法 第71條第1項 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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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794

政採法第 71  

1--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2--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3--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4--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政採法細則

第 92  

1--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2--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3--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101  

1--公告金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2--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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