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營建工地水污染防治措施有關沉砂 池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 範圍總面積乘以下列何者?
(A) 0.04 公尺以上
(B) 0.03 公尺以上
(C) 0.025 公尺以上
(D) 0.02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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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2), C(720), D(49), E(0) #3895474
統計: A(54), B(52), C(720), D(49), E(0) #3895474
詳解 (共 2 筆)
#7491725
第 9 條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
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
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
澆鑄用者。
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
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
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
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
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第一項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0734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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