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保險契約要求必須要有保險利益的存在,而且保險契約屬於損害填補契約,主
要的考量因素是?
(A) 避免道德危險
(B) 避免逆選擇風險
(C) 避免資訊不存在問題
(D) 避免費率計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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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 C(0), D(1), E(0) #1805328
統計: A(52), B(14), C(0), D(1), E(0) #1805328
詳解 (共 1 筆)
#7385137
保險的本質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而不是讓人用來發財的工具。為了防止保險被扭曲為賭博或謀財害命的手段,保險法設計了兩道最強大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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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論是財產還是人的生命身體)必須具有經濟上或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白話來說,就是「這個人健康或這棟房子沒事,我會開心;如果出了事,我會有實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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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 這是產險(財產保險)的核心。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上限,絕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質遭受的損失」。也就是「損失多少,賠多少」,不能因為保險而倒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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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兩者的主要考量是「避免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如果沒有這兩個原則,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幫路人的房子或生命投保巨額保險(沒有保險利益),或者一棟價值 100 萬的房子可以投保並獲賠 500 萬(違反損害填補)。這會強烈誘發人性惡意,讓人們故意去縱火、製造事故、甚至謀害被保險人以領取保險金。 因此,「保險利益」確立了投保資格,「損害填補」掐死了獲利空間,兩者雙管齊下,最主要的考量就是徹底杜絕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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