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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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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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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甲夫乙妻育有 5 歲之 A 子,然因感情不睦而離婚,有關定 A 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甲乙得依協議由一方任之
(B)甲乙得依協議由雙方共同任之
(C)甲乙協議不成,應由親屬會議決定之
(D)甲乙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職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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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 C(385), D(38), E(0) #633272
詳解 (共 1 筆)
Lev Corado
B1 · 2015/07/02
#1108007
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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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Howard Hu
2019/04/11
私人筆記#1377503
未解鎖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
(共 3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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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41 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B)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C)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後之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法律未明文承認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父行使親權之後,母得舉證父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行使親權 之人
#2049328
51 a1、a2……、a15 等人於民國 98 年 5 月間一起搭乘甲運輸公司之遊覽車出遊,因該車司機不慎而發生車禍,導致 a1、a2……、a15 各發生身體及財產上損害。若 a1、a2……、a15 擬以選定當事人方式選定 a1、a2 進行訴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判決效力僅及於 a1、a2 (B)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 (C)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 (D)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
#633273
52 下列關於參加人之法律地位,何者正確? (A)參加人得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B)參加人以被參加人之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應得被參加人之同意 (C)被參加人撤回起訴時,應得參加人同意 (D)參加人參加訴訟時,就被參加人已表明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參加人不得再予提出
#633274
53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不論其請求標的之金額是否逾新臺幣 50 萬元,於起訴前, 均應經法院調解 (B)兩造可就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同意委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於調解委員作成之書面調解條款經 法官核定後,即視為調解成立 (C)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雖本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但若已委託代 理人到場者,法院即不得裁罰 (D)調解之聲請如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
#633275
54 關於言詞辯論前之準備,下列何者錯誤? (A)受命法官或審判長得於不公開法庭進行爭點整理 (B)於合議審判之事件,證據調查一律應由合議庭為之,兩造不得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C)於合議審判之事件,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事實為陳述 (D)受訴法院得行鑑定
#633276
55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 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中的 2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上訴。第 二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判決 Y 上訴有理由;對此第二審判決,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 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在第二審之更審程序中,X 得否就其原在第一審受不利判決之 2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 (A)可以,因為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B)可以,因為基於附隨一體性的法理,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C)不可以,因為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在 X 收受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 20 日不變 期間經過後,因 X 未聲明上訴即已確定 (D)不可以,因為 X 在原來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未聲明附帶上訴,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 分因而歸於確定
#633277
56 關於得為執行名義之文書,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屬正確?①內容為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 100 萬元 之法院和解筆錄 ②內容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20 萬元之確定支付命令 ③內容為准兩造離 婚之確定判決 ④內容為被告應將 A 地返還原告且同時宣告得假執行之判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633278
57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送達。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丁於乙律師回國後,將判決書呈交予乙;將判決書送至原告住所,交由原告配偶收受; 將判決書送至甲律師事務所,因甲於前日發生重大車禍,成無意識狀態,送醫急救中,乃交由甲之助理丙收受。原告不服本判決,欲提起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原告配偶收受判決書翌日 (B)甲之助理丙收受判決書翌日 (C)乙之助理丁收受判決書翌日 (D)乙之助理丁將判決書呈交乙翌日
#633279
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633280
59 甲為開設餐廳,邀乙為連帶保證人,保證甲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 1 千萬元整;另甲之好友丁並提供 座落桃園市之 A 地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之履行。詎料事後甲未依約償還該借款 。問:下列何選項所述者均可為丙銀行實現借款債權之途徑?①丙銀行可以甲、乙、丁為共同被告 起訴請求給付該筆借款 ②丙銀行可單獨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該筆借款 ③丙銀行可對乙、丁 向法院聲請發給給付該款項之支付命令 ④丙銀行可聲請法院對乙在戊銀行之存款為假處分,禁止 其提領該存款 ⑤丙銀行可對丁之 A 地聲請法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 (A)①⑤ (B)②⑤ (C)②④ (D)④⑤
#63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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