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行政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應忍受即時強制之公益必要性,無補償請求權
(B)行政機關廢棄授益處分後,對信賴處分之人民應給予合理補償
(C)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非行政補償
(D)公用徵收人民財產仍得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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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00), C(70), D(8), E(0) #3865703
統計: A(9), B(600), C(70), D(8), E(0) #3865703
詳解 (共 5 筆)
#7370629
行政執行法§41: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1.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3.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2.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3.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A:人民因即時強制措施而受有損失時,可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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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0: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1.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3.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2.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3.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B:正確。此為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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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矯正機關作業賸餘。
三、沒收之犯罪所得。
四、緩刑處分金。
五、緩起訴處分金。
六、認罪協商金。
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矯正機關作業賸餘。
三、沒收之犯罪所得。
四、緩刑處分金。
五、緩起訴處分金。
六、認罪協商金。
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
C: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屬於社會福利補助之行政給付,政府應依法編列預算。屬於行政補償。 (補充:蘭川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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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79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來源:憲法法庭)
D:徵用人民的財產理應給予其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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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236
(B)行政程序法§126Ⅰ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C)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為衡平補償(不補償將顯失公平),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遺屬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50參照),此補償金的發放並非因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屬於行政補償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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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801
請問c是刑事補償嗎?依刑事補償法申請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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