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貪污罪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如有所得繳交自己全部 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B)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家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若無所得,依刑法第 62 條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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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7), B(196), C(1897), D(153), E(0) #2994587
統計: A(797), B(196), C(1897), D(153), E(0) #2994587
詳解 (共 10 筆)
#5644267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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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024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如有所得繳交自己全部 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B)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家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若無所得,依刑法第 62 條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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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812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如有所得繳交自己全部 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順序錯誤)
~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B)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家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非全部家產)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C)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確
(D)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若無所得,依刑法第 62 條應減輕其刑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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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039
(A)查獲共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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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380
| A) | 犯第4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如有所得繳交自己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 錯誤 | 依第8條第1項規定,自首者除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外,尚須「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始能「免除其刑」;若僅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而未查獲其他共犯者,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選項(A)將繳交財物與查獲共犯之順序及法律效果混為一談,與法條規範不符。 |
| (B) | 犯第5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家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錯誤 | 第8條第1項明定繳交之客體為「全部所得財物」,而非「全部家產」。兩者涵蓋範圍截然不同,「全部所得財物」限於因犯罪而直接獲取之不法所得;「全部家產」則包含行為人所有合法及非法財產,範圍遠大於前者。選項(B)擅自擴大了繳交範圍,與法條規定不符,故屬錯誤。 |
| (C) | 犯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正確 | 此選項完全符合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於自首後,如有犯罪所得且自動全數繳交,即得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效果,與所犯為第4條、第5條或第6條無關。 |
| (D) | 犯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若無所得,依刑法第62條應減輕其刑 | 錯誤 | 1. 刑法第62條僅規定「得」減輕而非「應」減輕: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此為法院裁量權,而非強制減輕,選項(D)稱「應減輕其刑」,法律用語已屬錯誤。2. 無所得之情形仍可能適用第8條第1項:縱使行為人於自首時無犯罪所得,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依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仍得適用「免除其刑」之寬典。實務上多數見解亦認為,無所得之情形,其犯罪情節較諸有所得者為輕,仍應享有減刑之寬典,而非僅能回歸刑法第62條。 |
結論
選項(C)「犯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完全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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