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其登記為:
(A)對抗要件
(B)抗辯要件
(C)生效要件
(D)成立要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21), C(726), D(197), E(0) #3345152
統計: A(24), B(21), C(726), D(197), E(0) #3345152
詳解 (共 5 筆)
#7098372
民法758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6
0
#7451319
中華民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明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 正確選項 (c) 生效要件:
法條條文中所指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意即該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如買賣房屋辦理所有權移轉、設定抵押權等),必須經過地政機關登記完竣,才能真正發生法律上的物權變動效力。因此,登記屬於該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 ? 錯誤選項 (a) 對抗要件:
對抗要件是指法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已經生效,但如果沒有經過特定程序(如登記、通知等),就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或是信託財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本題依第 758 條規定,不登記是連當事人之間都「不生效力」,故非對抗要件。 - ? 錯誤選項 (b) 抗辯要件:
抗辯要件或抗辯權(例如時效消滅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是當事人用來拒絕他人請求的一種權利,與法律行為本身的效力是否發生無關。 - ? 錯誤選項 (d) 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指法律行為在外觀上是否已經具備基本要素而「存在」(例如:買賣契約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不動產變動在登記前,雙方的書面合意(物權契約)外觀上已成立,只是在登記前「尚未發生效力」。
0
0